来源: 发布时间:2026-04-13 10:58 点击量:114
自己的商标被知名企业提起异议,是企业在品牌布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要考验。尤其当异议方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(即DC COMICS,《蝙蝠侠》《超人》等作品的版权方),更需审慎应对。
银河集团官网受星徒(上海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答辩人”)委托,代理其“Starman”商标异议答辩事宜,凭借专业的商标分析、精准的法律依据适用和完整的证据链构建,顺利完成异议答辩工作,为维护答辩人商标权益提供了有效支持。
一、案件背景
答辩人:星徒(上海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被异议商标:Starman
注册类别:第16类(办公用品)
异议人: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
异议理由:认为答辩人的“Starman”商标与其高知名度角色名称“STARMAN”及商标构成近似,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主张答辩人注册具有恶意。
本案中,答辩人已将“Starman”实际使用于AR笔记本等办公用品;异议人则以其 “STARMAN”IP知名度为依据,启动异议程序。
二、核心答辩要点
面对异议人列举的引证商标及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,银河集团官网的商标团队从知名度、原创性、实际使用意图三大核心维度展开精准反击,逐一击破异议理由。
(一)异议人商标在华知名度未达驰名标准
异议人引证的“STARMAN”商标,虽有《星侠》漫画、影视作品基础,但在中国互联网的知名度尚未达到“驰名商标”程度,也并未被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知,不能据此直接推断答辩人申请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恶意。
同时,异议人的引证商标“STARMAN”在第16类仅有“杂志(期刊)”这一有效商品项目,其余项目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,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没有实际使用,更是难以证明其知名度。
答辩人的“Starman”为自有字号原创英译,与“Starnote、星贴贴、星笔记”形成独立品牌系列,并非依附他人IP。
(二)商标具有原创设计属性
“Starman”并非通用固定搭配词汇,系答辩人针对其公司字号“星徒”原创的英文翻译——“星”对应“Star”,“徒”对应“man”,符合答辩人公司整体风格,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立创意来源,不构成抄袭或摹仿。
(三)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及实际使用证据
银河集团官网提交了答辩人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其申请“Starman”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,且商标布局与主营业务高度契合:
· 申请类别精准:商标仅在答辩人需要使用销售的办公用品的第16类申请,未超出实际经营范围;
· 产品风格完全不同:“Starman”商标主要使用在AR笔记本产品上,与DC公司的超级英雄产品风格完全不同。
三、案件结果
银河集团官网的商标团队基于上述核心论证,撰写了逻辑严密、论据充分的异议答辩理由书,并附交全套证据材料,向商标局清晰呈现“Starman”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差异、答辩人申请商标的原创性与正当性。
商标局经审理,采纳了核心答辩意见,认定“Starman”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,银河集团官网顺利完成本次商标异议答辩工作,维护了答辩人在该程序中的合法权益。
四、案件启示
本案再次印证,面对知名企业的商标异议,答辩人若能准确把握商标近似判断标准,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或提供实际使用证据,完全有可能在异议程序中扭转局面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商标异议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,专业的法律代理和扎实的证据准备是关键。
如您遇到商标异议、驳回复审等疑难问题,欢迎联系银河集团官网,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、高效的解决方案。